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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0-11-08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11-8

执行日期:2000-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外办是我市涉港澳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县级市,市直各单位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半官方交往事项必须事先报市外办审核,由市外办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司级以上官员无论以何种身份来访,接待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报告。

  关于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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