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11-8
执行日期:2000-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外办是我市涉港澳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县级市,市直各单位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半官方交往事项必须事先报市外办审核,由市外办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司级以上官员无论以何种身份来访,接待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报告。
关于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