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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0-07-23

发文单位: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0-7-23

执行日期:2000-7-23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人才聘用方面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待遇。鼓励各类人才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并允许流动,其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规定送评送审。

  八、地方收费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等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二)外商投资开发水利工程,经企业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免收水资源费和河道采沙管理费。

  九、其他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其投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均可批准,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有实力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来我市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其收购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酌情给予优惠。

  (三)外商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享有以下优惠:

  1、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开发后的第1-10年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少于10年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

  2、在商业开采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3、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其伴生矿的,按50%以下标准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投资于公路、桥梁、电站、环保和供水供气设施(城市管网除外)、机场附属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从事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

  (五)投资于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益性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十、本文未规定的,按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自发文之日起来绵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十二、本规定由绵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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