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4]29号
发布日期:2004-4-29
执行日期:2004-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宗教局提出的《关于拆迁教堂寺庙等宗教团体房屋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拆迁教堂寺庙等宗教团体房屋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 市宗教局(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为妥善处理宗教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现就本市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宗教团体房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教房屋的认定,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核发的产权发还通知书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权文件为准。
拆迁范围内宗教团体房屋需要确权的,权利人应及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权。
二、拆迁范围内涉及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宗教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拆迁宗教团体房屋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 院或区县政府强制执行拆迁外,在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对宗教团体房屋先行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