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10-16
执行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教育工作,切实解决民族教育发展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有关 和政策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繁荣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加强民族学校建设、为民族教育排忧解难列为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民族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各项改革、组织督导评估等各方面对民族教育和民族学校给予政策倾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为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对于在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机构、团体、学校及个人,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法制体系,保障民族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民族教育工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把蒙古语授课教育作为自治区民族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十一五”期间,各地区要按照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目标。要把民族教育纳入政府督导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领导机构,定期研究解决自治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