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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7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5-09

发文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5-9

执行日期:2007-5-9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厅):

  2004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被批准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示范学校。2007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2007年,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计划面向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招收300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中,免费生150名,半费生150名。现将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7年招生计划(附件一)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7年招生简章》(附件二)的要求,协助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7年招生计划

招生地区  招生总数  免费生  半费生  民族成份  
内蒙古  40 18 22 蒙古、鄂温克、鄂伦春、锡伯、达斡尔等民族  
吉林  20 8 12 朝鲜等民族  
湖北  40 18 22 土家、苗等民族  
湖南  40 18 22 土家、苗等民族  
广西  38 18 20 壮、瑶、京等民族  
四川  26 14 12 藏、羌、彝等民族  
贵州  22 14 8 苗、布依、彝等民族  
云南  24 14 10 彝、苗、瑶、傣、白、景颇、德昂、独
龙、怒、普米、傈僳、藏、阿昌、布朗、纳西、哈尼、拉祜、佤、基诺、回等民族  
陕西  10 4 6 回等民族  
甘肃  20 12 8 东乡、保安、裕固、藏、撒拉、回等民族  
青海  20 12 8 藏、蒙古、土、撒拉、回等民族  
合计  300 150 150  

  附件2:

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

  2007年招生简章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创办于2004年,至今已招收三届西部少数民族优秀初中毕业生,学生总数已达486人,共有42个少数民族成分。学校一律使用汉语授课,外语语种为英语。办学三年来,西部民族班深受西部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群众的欢迎。为支持民族教育,资助贫困学生,为西部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经国家民委、教育部批准,2007年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继续面向西部地区计划招收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

  一、招生名额总数300名。其中免费生150名,半费生150名。

  二、名额分配按照国家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必须在招生文件所列省区。

  (二)报考者须为少数民族,且家庭贫困。

  (三)报考者须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良。

  (四)报考者须身体健康。

  (五)免费生报考者的中考成绩应在全县前30名,且家庭贫困;半费生报考者的中考成绩应在全县中等水平以上,且家庭较为贫困。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者一律到所在地县级民委报名,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复印)。报名表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其中,一份由各省区民委统一寄至我校,一份留各省区民委存档备案。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可直接由州民委寄送报名登记表并存档

  (二)中考结束后,各省区民委应严格按照国家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西部民族班招生条件认真审核报名材料,确定推荐名单,并及时寄到学校。材料包括:省区民委推荐名单、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单、困难证明(由所在县民委开据)、健康证明(由县级医院开据)等。

  五、考试及录取办法

  (一)我校将对各省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批准后录取。

  (二)学校将在湘西州、恩施州设立两个考点,对两个州的报名者通过考试方式录取。考试的具体办法、内容、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省区报送的报考者未能达到录取要求,其总人数不足计划名额时,余下指标将调剂至其它符合录取条件的省区。

  (四)录取通知书将由我校统一寄至各省区民委,或经各省区民委同意,直接寄至报考者所在地县级民委。

  (五)录取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并按照要求来我校报到注册。

  (六)录取学生来校注册时须签定"西部民族班入学协议书".

  六、管理办法

  (一)录取学生学籍一律转入河北省。

  (二)高考时可自愿选择高考地。可回原省参加高考,也可在河北省参加高考。

  (三)其他事项参照"西部民族班入学协议书"相关内容执行。

  七、入学待遇

  (一)免费生待遇:免除高中三年所有教育收费(生活费用自理)。

  (二)半费生待遇:每学期学费800元,共计4800元(三年一次性交清),其它杂费将按照本地学生同等对待。(注:学校域外生收费标准为每学期4000元)。

  (三)奖学金:西部民族班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奖学金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每学期通过期末考试成绩确定获奖者。其中,一等奖10名(第1-10名),奖金800元;二等奖15名(第11-25名),奖金500元;三等奖25名(第26-50名),奖金300元。

  (四)高考奖励:西部民族班学生实行高考奖励制度。凡考入重点大学(一本院校)者奖励1000元;考入北大、清华者奖励4万元。

  (五)其他待遇:所有学生均享受本地学生的各种待遇。八、特别说明招生报名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各省区民委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好本地考生的报名工作,对报考者的报名材料严格把关。对已经录取入学的学生,一经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情况,我校将予以退回。

  联系地址:河北省大厂县高级实验中学

  电话:0316-8860299(招办) 0316-8860866(校办)

  传真:0316-8860299

  邮编:065301

  附件3:

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报名表

     报名类别: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片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省(区)  市(州)  县  乡(街)    村 
毕业学校   
中考成绩  市、县排名  父亲姓名  工   作 情 况 
    
经济状况  健康状况  母亲姓名  工   作 情 况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免费生入学协议书

  甲方:大厂高级实验中学

  乙方: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协议条款:

  1、甲方给予乙方入学免费待遇,免费内容为:高中三年期间的所有应收教育款项。

  2、甲方给予乙方当地教育应享受的所有平等内容。

  3、甲方保护乙方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无法预测的自然因素除外)

  4、甲方遵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5、甲方严格履行《招生简章》中的所有承诺。

  6、甲方有权对严重违反校规的乙方给予处分(包括开除)。

  7、乙方应保证报名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

  8、乙方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自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10、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令、 。

  11、乙方因违反甲方规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刻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与思想品德。

  13、乙方高考时可自愿选择高考所在地。

  14、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其中内容,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5、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大厂高级实验中学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附件5:

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半费生入学协议书

  甲方:大厂高级实验中学

  乙方: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协议条款:

  1、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学费待遇,按每学期学费800元收取(3年一次性交齐)。

  2、甲方给予乙方当地教育各项杂费的平等收费标准。

  3、甲方保护乙方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无法预测的自然因素除外)

  4、甲方遵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5、甲方严格履行《招生简章》中的所有承诺。

  6、甲方有权对严重违反校规的乙方给予处分(包括开除),已交学费不退。

  7、乙方应保证报名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

  8、乙方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自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10、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

  11、乙方因违反甲方规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刻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与思想品德。

  13、乙方高考时可自愿选择高考所在地。

  14、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其中内容,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5、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大厂高级实验中学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附件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

民厅函(2007)1号

河北省教育厅,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关于请协调解决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省参加高考的函》(教科司字[2006]5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经国家民委批准,从2004年起,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成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的基础教育示范学校,举办"西部民族班",面向西部地区9个省区招收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到该校就读高中。20m年起,将有毕业生参加高考。

  鉴于河北省与西部9省区中学的课程教材和高考命题不同,该"西部民族班"的学生高中毕业后,很难回原籍参加高考,经研究,同意来函建议,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招收的"西部民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河北省就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统一录取。不能升学的,返回原籍。

  请河北省把办好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作为支持西部人才培养、加速西部地区发展的具体举措,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做好"西部民族班"教育教学管理和高中毕业生升学工作。专此函复。

  二○○七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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