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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1-17

发文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渝科发计字(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8-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十七日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含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基础研究。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七条 科技攻关计划。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分重大、重点、一般项目三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八条 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主要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和学科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软科学计划。主要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方案的研究。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专家咨询、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指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发布优先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专家咨询指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估。

  下达计划指市科委参考专家咨询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分自由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自由申请指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市科委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视需要,可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市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限科技攻关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3.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查新报告;

  4.科技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2.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在重庆市内实施;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方式、时间、渠道执行。有关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单位申请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其它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项目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各单位自由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数以本单位前三年相关计划的立项项目平均数或上年度立项项目数为基数,按200%的比例控制申报项目总数;前三年没有立项项目的高等院校以同性质单位立项项目平均数中的最小数的200%控制申报项目数。

  对因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不好、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扣减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重庆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作退回处理。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1.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市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国家 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5.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5.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评估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的,市科委可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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