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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7-12-12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7)92号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 。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9.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0.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1.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改企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改企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4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八、人才政策

  44.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45.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6.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上述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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