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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4-12-31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政办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5-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行为,加强印刷费用支出管理,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印刷各种类型制版印刷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务;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已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中另行采购。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定点印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印刷业务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定点委托印刷单》(以下简称委印单),委印单应包括纸张、数量、时间、质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批量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货物采购程序另行申报。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印刷品验收,并由经办人在统一印制的《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定点印刷企业将委印单和单位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一并汇集,开具发票到委托印刷单位结算,由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核报。印刷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无力承印的印刷业务,由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

  依法不能到定点定刷企业印刷的业务,经办单位应及时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各项收费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对于投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印刷品,应比照同类印刷品的优惠率执行。

  第十二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扣拨相关经费,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不予结算相关费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被确定为定点印刷企业:

  (一)不按投标承诺价格结算的;

  (二)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被投诉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市采购办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应不定期对定点印刷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单位和定点印刷企业均可向市采购办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长政办发[1999]30号文件中《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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