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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2-04-05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4-5

执行日期:2002-4-5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决定

  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修正)

修改决定

  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七条。

  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修正)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 院对华侨投资企业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办理。

  公务员侵犯华侨投资者权益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有权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有权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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