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颁布日期:20020226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2-26
执行日期:2002-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于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回国在本省定居的华侨予以安置和扶助。
华侨要求回国在本省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回国在本省定居或者工作的华侨高级人才,可按照本省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六条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受 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被侵害人可向归国华侨联合会请求援助,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