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5-11-14
执行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就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依法保障育龄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享受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按照规定予以行政补偿;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要给予救助。
(二)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外,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奖励或收费、处罚项目及标准等都要通过报纸、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方便群众,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办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发放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要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倡就近和上门服务,主动向群众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与指导、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完善群众计划生育投诉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信访、热线电话、互联网、服务窗口或其他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度和按职责分工限时办理制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纲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这项活动,面向广大育龄群众以及所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也是一项任务艰巨且要求细致的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要把这项活动的开展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局,结合各项具体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部要建立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的协调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要把便民维权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下真功夫,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四项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对现有的经验与做法加以整合和提升,从而制定具体的便民维权措施。可以先行试点,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逐步拓展内容,扩大试点,然后全面推开。
(三)公开承诺,舆论引导。要以普法和公开承诺为先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维权意识。
(四)强化监督,推动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五)总结经验,适时表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于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请各地将这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