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改版的通知

时间:2005-11-01

发文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01年实施生效已4年,《实施细则》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印制。《合格证》每3年需要校验一次。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了规范《合格证》的申请办理、换发与校验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合格证》有关内容。各地新印《合格证》时,要将原封面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其余版式与内容不变。

  二、为避免浪费,改版前的《合格证》继续有效。包括申请换发和到期校验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合格证》使用完的地区,新申请人员用新版《合格证》。

  三、《合格证》申请、换发、校验程序按《实施细则》执行不变。根据《 》,在以上工作中不应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