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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10-14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文  号:赣财教[2005]110号

发布日期:2005-10-14

执行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代发机构过失造成的资金被骗取或冒领的由具体代发机构负责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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