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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时间:1996-08-16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8-16

执行日期:1997-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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