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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5-09-26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文  号:琼人口[2005]98号

发布日期:2005-9-26

执行日期:2005-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具站),省计划生育生殖研究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现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进我省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深入开展,特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内容:

(一)计划生育手术;

(二)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四)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类型:

(一)计划生育手术使用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数据;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为季度报告,如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实行零报告;

(三)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为即时报告。

四、报告时间: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的上报时间为报表统计期(季度)的下一个月15日前;

(二)发生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情况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六、本制度规定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情况报告方式为书面和计算机磁盘,其中,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

七、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除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外,均由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局科技处。

八、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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