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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5-08-01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7号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条例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修正)

  (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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