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7号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条例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修正)
(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