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石政办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2005-9-15
执行日期:2005-9-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范围、内容
第五章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程序
第六章 奖励扶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七章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八章 评估与监督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 石家庄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章 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 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或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
第十七条 凡本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在本人达到规定年龄的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村委会。
第十八条 村委会组织专人入户对申请人的有关年龄、户口性质、生育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申请人具有申报资格的,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十九条 具备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于当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申报表》,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现存子女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对象及资料进行预审,并召开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分别进行评议、审议。讨论通过的申报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村计生协会会长、计生专干、村委会主任分别在《申报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个人申请、有关证件资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乡(镇)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有关人员,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与调查对象逐人见面,填写《奖扶对象见面调查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填写《奖扶对象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经审核无异议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分管乡(镇)长、乡(镇)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及《奖扶对象资格确认汇总表》,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将初步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名单,发至各村,按统一规定式样,在村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再次公示十天。同时将花名册、举报电话、举报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计生局局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最终资格确认。同时通过全国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案信息,当年8月31 日将公开监督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县(市)区上报的奖扶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资格,经复核确认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将名单抄报市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三级计生部门分别建立奖励扶助管理档案。县(市)区计生局建立并统一保管奖扶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个人档案要保存奖扶对象的《申请表》、《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奖扶对象见面调查表》、《奖扶对象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扶金发放回执、《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见面年审。对符合奖励条件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纳入下年度确认程序。对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要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要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扶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配套50%。地方财政配套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人员,到60周岁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不负担,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
扩权县(市)的配套资金市级不再承担,平山属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全部负担,辛集市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和辛集市负担。
市级试点高邑县的中央、省配套资金由市财政一并负担。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不含2个扩权县),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集中管理;2个扩权县(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县(市)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七章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营业部为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发放时间前,将归集的中央、省、市、县四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中山路支行开设的专户,市农业银行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市财政局发放指令,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农业银行县(市)支行;2个扩权县(市)财政局按要求在规定的发放时间前,将归集的中央、省、县(市)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农业银行本县(市)开设的专户。各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按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实行转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个人账户,同时制作储蓄存折;奖励扶助对象凭身份证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领取存折,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九条 代理发放机构定期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分别反馈给市、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第三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般每年发放两次。
第八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奖扶工作的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奖扶工作的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及时将情况报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级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督、政府部门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自我监督“六位一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将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九条 县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当年的奖励资格。
第四十条 对虚假、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奖励扶助金发放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