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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失效]

时间:1993-06-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农税字第37号

发布日期:1993-6-16

执行日期:1993-6-16

失效日期:1999-11-19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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