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9-23
执行日期:2000-9-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院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九章 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