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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时间:2000-09-2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9-23

执行日期:2000-9-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院校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九章  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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