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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1991-10-06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1]61号

发布日期:1991-10-6

执行日期:199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经贸部、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的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六日

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经贸部  新华社香港分社 新华社澳门分社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以下简称驻港澳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主管。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本部门驻港澳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负责考核其经营状况和人民情况,年终向国务院提交综合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经贸部、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驻港澳机构为两个及其以上的,主管部门要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同意,确定其中一个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即“窗口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代表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驻港澳机构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具体职责任务是:

  (一)代表主管部门对其驻港澳机构进行组织人事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及经营效果的检查等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

  (三)代表主管部门处理和协调其驻港澳机构出现的问题;

  (四)按规定办理驻港澳机构外派干部的调转手续及护照签证等工作;

  (五)监督驻港澳机构执行财经、人事、证件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情况,每年向主管部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报告;

  (六)办理主管部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驻港澳机构(包括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对各归口管理单位,并通过各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驻港澳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其职责任务为:

  (一)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领导驻港澳机构的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安全保卫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对驻港澳机构的设置规模、经营方向、经营方针、重大经贸活动以及管理监督等问题,向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综合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经贸部;

  (四)有权对驻港澳机构的“窗口公司”并通过“窗口公司”对所有驻港澳机构的经营状况、盈亏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经营管理混乱、长期亏损的,应向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不同地区、部门驻港澳机构之间出现的业务纠纷,首先应由各方的归口管理单位协调解决,必要时,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新设立的驻港澳机构在当地注册后,其负责人员须于抵达港澳后一周内,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报到。

  六、驻港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如遇有涉及中央对港澳地区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事先请示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根据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对策和办法,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七、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驻港澳机构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要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备案。

  八、本办法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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