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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7-12-30

发文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文  号:闽科企金(2007)6号

发布日期:2007-12-30

执行日期:2007-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环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抚育机制,做大做强中小企业,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我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247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监理与验收等环节。

  设区市科技局为省创新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也是项目实施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信息统计工作等。

  服务机构是指经管理中心择优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能力的单位。服务机构作为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者,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组织、推荐、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根据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组织辖区内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福建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一)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具有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二)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或能够作为国家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具有发明专利的项目。

  (四)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补贴资金项目。

  (七)为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本金投入项目。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以及正在实施的福建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中占有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

  (一)重点项目无偿资助。

  (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三)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

  (四)初创期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五)资本金投入。

  第七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企业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六)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八条 无偿资助项目申请条件: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实施周期可以放宽至3年。

  (三)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四)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五)推荐单位能落实配套经费。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条件:

  (一)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并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推荐单位能落实配套经费。

  第十条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是通过资助、引导和鼓励更多公益型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群体的技术服务,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的政策引导作用。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重点扶持非盈利性技术服务,立项审查关注的重点是机构的运营模式、服务能力和技术服务行为。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已有2年以上的运营时间;

  (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已开展下述业务:组织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为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等;

  (三)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服务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省创新资金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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