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13
执行日期:2000-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遵循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