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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时间:2004-11-11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浙江省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三章 地图产品

  第四章 地图审核

  第五章 地图广告

  第六章  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专题性地图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由负责审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等应当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局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条 协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审,并将协审意见书面通知转送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企业和个人。

  展示、登载的示意性地图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产品,由地图审核部门编发地图审核号,发给《地图审核批准书》。

  依法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报送省测绘局备案。依法由省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抄告地图表现地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核部门备案。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样品一式一份和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送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其地图审核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五章 地图广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方可开展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行政区划地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二十七条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报审刊登广告的地图样图时,应当附具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

  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登载、地图产品生产、境外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地图或者生产的地图产品引进前,未按规定报审或者未经审核批准的;

  (二)经审核批准出版、引进、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的地图产品,在地图发行、引进、展示、印刷、登载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引进前,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省测绘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图或者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号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核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六)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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