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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07-12-25

发文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沪科(2007)第533号

发布日期:2007-12-25

执行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委系统科学事业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分类

  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滚动结余资金。

  (一)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动用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同时该项目将自动撤消;

  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仍未使用完所形成的结余,同时该项目将自动中止。

  (二)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注意:各年年末利用待核经费安排的项目也需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

  市科委对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各单位必须向市科委提交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同各类专项申请报告格式),并附动用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项目汇总表,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对于批准的报告,科委将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于不予批准的报告,由科委转回申请单位。净结余资金经科委审批后方可动用,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各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单位专项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的,应当首先用本单位净结余资金安排。对于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的一次性专项中有关政府采购的内容,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二)对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将本单位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情况报科委,由科委备案。一次性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一次性专项结余资金帐务处理

  各申请单位收到科委批准的文件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一)净结余资金帐务处理

  (1)对于当年预算批复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立项年度-专项经费-净结余项目(贷方红字)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立项年度-专项经费-调整的新项目

  (2)对于以前年度预算批复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

  借:财政补助结存-项目立项年度-专项经费-净结余项目

  贷:财政补助结存-项目立项年度-专项经费-调整的新项目

  同时需在财务软件批准年度的项目中增加新项目名称和金额。

  (二)滚动结余资金帐务处理

  专项滚动结余资金只需备案,不做帐务调整。

  四、罚则

  市科委对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责令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单位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市科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动用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操作流程

  2、动用一次性专项净结余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举例说明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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