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9-20
执行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 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