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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时间:1998-10-27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发布日期:1998-10-27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劝阻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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