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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报》赠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4-10-11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4]94号

发布日期:2004-10-11

执行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自2004年1月起,《浙江政报》在全省实行免费赠阅和自愿订阅。为进一步做好《浙江政报》赠阅工作,充分发挥政报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浙江政报>赠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政报》赠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政报》赠阅工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各界对政府政策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政报》由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是省人民政府“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的重要载体,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浙江政报》刊号CN33-1003/D,邮发代号32—47,旬刊,每月10、20、30日出版,按规定的A4版本印刷。

  第三条 《浙江政报》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浙江政报》上刊登和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具有同等文件的效力。

  第四条 浙江政报社负责《浙江政报》的编辑、出版和赠送发行工作。

  第五条 《浙江政报》赠阅工作应坚持“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原则,统筹兼顾地制定好赠阅方案和采取好的赠阅方式,让有限赠阅的政报尽可能多地让公众阅读。

  第六条 赠阅政报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保障。浙江政报社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浙江政报》赠阅的范围是:全省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各乡(镇)政府和各城市街道办事处;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驻浙部队;省属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省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宾馆、图书馆、档案馆的公共阅览点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 赠阅《浙江政报》的具体对象和数量,要根据实际单位的变动和人员变化,做相应调整。调整意见由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提出,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第九条 赠阅《浙江政报》的各级政府机关、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报的作用,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运用。

  第十条 各赠阅单位和公众阅览点要参照文件管理制度,做好政报的收发、传阅、保管、归档。

  第十一条 浙江政报社要确保政报的编辑质量和出版时效,监督管理政报运行情况;各地邮局要保证《浙江政报》邮发工作的落实,做到及时投递,准确无误;担负《浙江政报》的印刷单位要确保印刷质量和时效,保证按时出刊。

  第十二条 政报赠阅的范围及数量有限,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掌握政策、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积极做好政报自愿订阅的宣传服务工作;各地邮局做好政报的零售和邮发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报工作的领导。各市担任《浙江政报》的编委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要确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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