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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

时间:2006-03-13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04-8-24

执行日期:2004-8-2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有关规定,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光盘复制。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包括存储有内容的激光视盘(LD)、数字音频光盘(CD-DA)、只读存储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数字视频光盘(VCD)、多用途数字光盘(DVD)和超级音频光盘(SACD)等。可录类光盘包括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和可重写光盘〔CD-RW、DVD±RW/RAM、磁光光盘(MO、MD)〕等。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生产设备,是指从事光盘母盘刻录生产、子盘复制生产的设备。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和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离线检测仪等。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一。

  二、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

  设立光盘复制单位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光盘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光盘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光盘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光盘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光盘复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到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合同、章程变更,遵照有关 》的有关规定另行公示。

  附件:

  1、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略)

  2、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批准文件格式(略)

  3、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

  4、设备清单格式(略)

  5、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

  6、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格式(略)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3: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验收,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验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验收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验收程序如下:

  一、验收材料的提交。光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二、验收组的构成。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批件的执行情况、已安装设备的调试和运转情况、依法经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驻厂监督员派驻情况(限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等。

  四、管理工作的汇报。验收时,企业须向验收组详细汇报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同时向验收组出示企业实际注册后股权结构状况文件,出示管理制度文件本。验收组在听取汇报的同时,须检查驻厂监督员派驻的情况和地方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情况。

  五、设备的技术核验。经实地查看、在线测试等途径展开技术核验。重点查看已安装设备是否与批准数量一致,是否是旧(二手)设备等。在线测试时,要求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的成品合格率为95%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线的成品合格率为90%以上。验收完成时,填写验收情况表。

  验收合格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具文批准其正式投产,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类光盘);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具文批准其正式投产,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类光盘)。

  附件5:

  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

  “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是为保障我国信息安全、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水平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为使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特商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了这一认定办法,供各地掌握、执行。   一、生产企业购进的全新生产线应具有:

  1.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的正式购货合同。

  2.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包括生产线型号、出厂日期等。

  3.全套生产线文件(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

  4.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设备保修期证明。

  5.有效的商检、报关文件等。

  二、全新生产线的技术认定:

  1.生产线铭牌上的型号、出厂日期等要与购货合同相一致。

  2.生产线型号应该是现阶段设备制造(供应)商销售的生产线型号,而不是已停止生产、淘汰的型号。

  3.生产线技术指标应符合现阶段设备制造(供应)商销售的生产线的技术指标。主要技术指标包括:生产周期、成品率、正常开机率、功耗等。

  4.生产线(包括注塑机)的中控电脑计数和计时器生产计数显示应当正常,并不得修改。

  5.生产线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该类产品的现行国际通用指标或行业规定的指标。

  6.生产线的外观和主要部件必须是全新的,而不是重新整新的。

  以上各项如出现疑义,须组织专家进行辨认。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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