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1-30
执行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鼓励华侨在四川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院提起诉讼;
受理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时限办理及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办理华侨投资者的投资事宜,依法做好华侨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投资的法律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有义务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对侵犯华侨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侵害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条例规定内涉侨事项,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重大涉侨事件的处理,应事先告知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在四川省投资的外籍华人的投资权益参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