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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13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宜府发〔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7-11-13

执行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1月13日

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 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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