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宜府发〔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7-11-13
执行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1月13日
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 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