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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4-07-20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昆政办通[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7-20

执行日期:2004-7-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视和支持新闻监督制度的意见》(昆办通[2004]4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新闻舆论监督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并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并自觉和主动接受新闻监督,为新闻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负责地处理和整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及时掌握信息。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及时收集、掌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云南日报、春城晚报、昆明日报、都市时报等中央、省、市主要报刊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市广电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中央和省、市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在报道的当天或第二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便民热线办负责及时整理媒体来电反映的问题,报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注意收集掌握媒体报道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批评性意见。

三、抓好跟踪督查。对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以及媒体来电反映的问题,市政府督办室和市政府便民热线办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尽快报市政府领导,并迅速将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向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传达,督促落实。对重大问题,市政府督办室要积极与市委督查室联系沟通,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整改和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处理情况。

四、认真做好整改。对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迅速组织人员调查,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不拖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无论市委、市政府领导是否有指示或批示,批评性报道是否与事实相符,都要在报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办室报送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动态。对其他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问题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也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市政府督办室报送有关情况。

五、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政通[2004]13号)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符合新闻规律的相关信息。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及媒体知情和监督。

六、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涉及新闻舆论监督和便民热线办交办件的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反馈、整改认真、及时的给予表扬;对反馈、整改不及时、不得力的给予批评;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而造成较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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