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4号
发布日期:1990-8-19
执行日期:1990-8-19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统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 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