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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时间:1990-08-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4号

发布日期:1990-8-19

执行日期:1990-8-19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统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 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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