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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时间:2005-09-13

发文单位: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日期:2005-9-13

执行日期:2005-9-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推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决定》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这些重要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上来,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二)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日益进步,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实践中,形成了云南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证;坚持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云南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加强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打基础,调结构,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后劲;坚持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磨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 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央和省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把法规中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县以上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十五)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研究。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研究,密切关注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省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动权。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创新“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发展思路,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不断增强新形势下驾驭民族工作全局、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十六)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按照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建设。全省16个州(市)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设立民族事务局,其他县(市、区)也应在政府组成部门中保留民族工作机构。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民族工作部门人员。各乡镇都要有1名党政领导具体负责民族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民族乡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各级统战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增强民族工作的协调和调控能力。要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委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适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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