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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

时间:1998-10-17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0-17

执行日期:1998-10-17

生效日期:2006-1-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的认定,须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害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十条 在四川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和香港、澳门同胞、外籍华人居住在四川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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