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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8-1
执行日期:1998-8-1
生效日期:2002-4-5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 院对华侨投资企业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办理。
公务员侵犯华侨投资者权益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有权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有权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