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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时间:1998-02-1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1998-2-10

执行日期:1998-2-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宗教院校

  第八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经1998年1月5日第79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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