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发布日期:1998-1-1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2001-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章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涉外宗教活动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参照第四章对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