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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1998-01-01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发布日期:1998-1-1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2001-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章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涉外宗教活动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参照第四章对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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