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5-07-19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黄政办[2005]55号

发布日期:2005-7-19

执行日期:2005-7-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黄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试点工作以省《工作方案》为指导,坚持统一政策,公平公开;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和方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实现试点目标。

  二、加大宣传,营造气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奖扶对象的资格条件、资金发放渠道和领取方式,做到让群众知晓、让社会了解、让干部明白,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农村,做到奖扶宣传品入户率100%,基本知识群众知晓率90%以上。

  三、明确条件,统一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上报信息备份。

  2.上报省、市备案。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市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加强管理,确保奖扶资金发放到位

  (一)奖扶资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增加120元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市开始执行年度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按50%、30%、10%和10%承担。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扶对象,每人每年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市、县(区)配套资金,2005年由各级财政追加解决,不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以后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三)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由市、县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指定的委托发放机构每年分两次直接发放到户。

  (四)奖励扶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县各级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加强评估监督,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一)市、县(区)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

  (二)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县(区)设立观察员。

  观察员从各级人大、政协,财政、农委、扶贫办、审计、监察、信访、计生部门中思想素质好、办事客观公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在职人员聘任。观察员按照各级制订的观察员管理办法,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四)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七、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把试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各区县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有关制度。

  (二)各级各部门须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1.村委会职责

  (1)协助乡镇做好试点实施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2)协助乡镇做好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3)负责组织村级评议。

  (4)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评审。

  (5)协助乡镇做好奖励对象及其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报乡镇。

  2.乡镇职责

  (1)负责做好试点实施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做到及时张榜公布。

  (3)分类登记,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4)及时上报有关奖励扶助制度统计报表和材料。

  (5)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

  3.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对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实施工作细则;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目标人群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工作目标考核和评估。

  (3)财政部门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各级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每半年组织财政监督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通过财政年报向省财政厅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委托发放机构职责。委托发放机构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拟定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级发放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保证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款发放到户到人;负责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资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5.宣传部门职责。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宣传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和试点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群众知晓率,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6.公安部门职责。加强户籍、身份证管理,把好户口、年龄、婚姻等信息变动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人口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7.民政部门职责。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把好婚姻、抱养、遗弃婴儿登记关,并及时将信息向有关部门反馈。

  8.监察、审计等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好社会监督,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信访机构职责。认真做好有关奖励扶助制度推行中的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结信访案件;积极参与奖扶政策的社会监督工作。

  10.农业、扶贫等涉农部门职责。认真研究、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逐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社会监督工作。

  11.计生协会职责。充分发挥各级计生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组织和发动计生协会会员和群众对奖扶对象的资格确认进行民主评议;加强对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奖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从2005年起纳入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实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责任终身追究制。因调查(审核)人员对个案信息掌握不准,政策把关不严,而造成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一经发现,由原调查(审核)人员负责收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并由所在县(区)追究相应责任。

  (三)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在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流失、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