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执行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修改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2、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