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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辽宁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正案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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