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文 号:冀人口办[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7-4
执行日期:2005-7-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程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规定,现就制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根据《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对200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再次进行摸底登记的通知》(冀人口传[2005]7号)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口传[2005]12号)和《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登记、审核、公示和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须由县级人口计生委颁发统一印制的《光荣证》,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有效证件之一。
二、《光荣证》由省人口计生委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内容和样式统一印制,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免费发放。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凭《光荣证》、本人身份证和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所发的个人储蓄卡等有效证件,领取奖励扶助金。
四、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做好《光荣证》的发放备案工作。每年县级人口计生委要将批准发证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各市人口计生委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省人口计生委备案。每年8月底前各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将下一年度发放《光荣证》的数量报省人口计生委。
五、各级人口计生委要严格《光荣证》的发放条件,制定具体发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统一管理。严禁借发放《光荣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六、《光荣证》填写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工整,严禁涂改。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要与身份证相一致。加盖公章有效。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