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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时间:1997-12-01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1

执行日期:1998-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居民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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