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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时间:1997-10-22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1997-10-22

执行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1900-1-1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及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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