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人口厅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7-4
执行日期:2005-7-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七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等 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权益情况。
(三)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综合治理的情况。重点检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
(四)当前在落实《办法》、《若干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以及对修订《办法》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