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6-12
执行日期:1997-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团体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八章 》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