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沪教委学〔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1-16
执行日期:2009-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9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09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 责任。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表]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一、学校全称 | ||
二、校址 | 校本部: 市区路号 | |
校区:市区路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
九、录取规则 |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
十二、联系电话 | ||
十三、投诉电话 | ||
十四、网址 | ||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
十六、其他须知 |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 ||||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 发展规划处: | 高等教育处: | ||
公众服务处: | 财务处: | |||
学生处: |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 |||
备案码: | 备案意见:○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 |||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 |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6年以来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省、局证明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6年以来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地、市证明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
“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 |||||||
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6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 |
往届生 |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 月31日 | ||||||
7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8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9 | 烈士子女 | 考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
10 | 少数民族 | 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
11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联 | |||
12 | 华侨子女 | 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
13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
14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考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5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 有关部门 | |||
16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 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