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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1-16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沪教委学〔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1-16

执行日期:2009-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9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09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 责任。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表]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二、校址  校本部:  
校区: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发展规划处:  高等教育处:  
公众服务处:  财务处:  
学生处: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备案码:  备案意见:○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象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06年以来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省、局证明  
4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06年以来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地、市证明  





象  
5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06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往届生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 月31日  
  
  7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高三阶段获得者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高三阶段获得者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象  
9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11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联  
12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13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4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考生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考生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5 因公伤残军人  考生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有关部门  
16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应届
考生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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