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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4-07-06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8-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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