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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时间:2007-09-18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9-18

执行日期:2007-9-18

生效日期:1900-1-1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7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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