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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04-06-18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9号

发布日期:2004-6-18

执行日期:2004-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摄制的国产电影片(含中外合拍片)底片、样片(以下简称国产电影片)在中国境外进行洗印、后期制作,或在中国境外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以下简称境外电影片)在中国境内进行洗印加工等制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

  第五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且所申请影片已立项;

  (二)因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后期制作。

  第六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报告;

  (二)《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以及影片立项批复复印件;

  (三)属特殊技术要求的影片内容、技术标准、影片长度。

  第七条 电影洗印单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其影片内容不得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 》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批准到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人,应当执行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并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的申请人,应将洗印加工完成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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