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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科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09

发文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三府[2007]183号

发布日期:2007-11-9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科技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属单位的集体、公民、“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凡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符合 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市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委、办、局申报;

  (二)河东、河西两区管委会、各镇基层单位对口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中央、省驻市单位,市内民营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四)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市内完成科技项目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五)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向市评委会申报,并在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仍未解决的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无异议的即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随文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凡是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根据省、部发放科技奖励的额度,市政府给予1:1配套再奖励。

  第十五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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